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评审费的支付范围、标准和程序,根据《东北大学评审费支付管理办法》(东大财字〔2016〕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及专项项目论证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招投标评审、各类奖助学金及奖教金评审、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等。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的上述各类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校外专家支付一定金额的评审费。
第四条 校内人员下列情况不得领取评审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所有工作人员。
(二)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校内职能部门人员。
(三)学校发文成立的各类评审委员会、各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履行该评委会、工作小组职责时不得领取评审费。
(四)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得领取评审费的人员。
第五条 评审费的发放标准。
原则上各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主管部门规定标准;主管部门没有规定评审费开支标准的,应根据评审的工作量及复杂情况确定,一般应控制在800元/人·天及以内执行。
第六条 评审费原则上应全部通过银行卡发放,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税。
第七条 评审费支付程序。
支付评审费时,评审组织部门应写明评审专家的有关情况、参加评审的主要内容、工作时间、拟支付的评审费标准等,校内、校外专家应分别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评审费发放明细表(校内)》和《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评审费发放明细表(校外)》,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校外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评审费标准仍按照《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日常业务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东秦财〔2014〕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评审费发放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