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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加班用餐报销管理规定
2017-03-27 08:59   审核人: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加班用餐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加班用餐管理,规范报销审批程序、报销标准、经费开支范围等,根据《东北大学加班用餐报销管理规定》(东大财字〔2016〕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班用餐是指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因临时工作需要加班而发生的用餐费支出。加班用餐以学生食堂的盒饭及校外快餐店的外卖为主,原则上其他校外单位用餐费不予报销。

第三条 加班用餐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第四条 加班用餐费报销经费支出范围。

有创收经费来源的部门原则上应在创收经费中开支加班用餐费;没有创收经费来源的部门可在日常业务费中报销加班用餐费。

第五条 加班用餐费报销程序。

(一)严格加班用餐报销管理,实行审批制度,报销时需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加班用餐报销审批单》,注明加班事由,以及加班人员等相关事项。

(二)各部门要在加班用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批加班用餐费,并做到一餐一结。

(三)加班用餐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加班用餐报销审批单》、经办人确认的原始签单等。凭证不全或报销清单填报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加班用餐管理,不得将公务接待费或应由个人负担的招待费按照加班用餐费报销。

第七条 加班用餐应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在部门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加班用餐报销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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