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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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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岗位经济责任制
2013-03-10 00:00   审核人:

东秦校字[2003]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避免财务工作的失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教育部、财政部[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文件的要求,参照东北大学[2000]23号《东北大学关于校内各级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岗位经济责任制是针对校内各级相关负责人,具体指分校校长、主管业务副校长、财经处处长,各处、室负责人,各系、部、馆、中心负责人,校办产业负责人等。

 第三条  岗位经济责任制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履行各自的经济责任。本责任制的制定是在统一领导、财力集中、各部门分别预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下,坚持严格、透明、公平、效益、服务的财务方针,按照校内各部门均要实行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和“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校内各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建设工作。

(二)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对学校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三)负责召集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论证、审定学校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方案;审定学校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及预算调整方案,并负责年度预算的平衡。

(四)负责审定学校年度教育经费决算,审定后向党政联席会报告结果。

(五)负责审定学校的支出项目,审查经济合同,单价在5万元以上和大批同类设备总量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设备,物资购置等项目;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基建工程项目,零星工程项目的招标、承包、租赁等以及任何额度的贷款计划。紧急情况下可超限额审批,事后向党政联席会通报。

(六)全校性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经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签发实施。经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的人员负有相同的经济责任,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会签单”,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七)负责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理及国有资产报废清理的审批,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审定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确定和更改,审定会计机构的配置,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九)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领导组织重大审计报告的研究处理。针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整改,依法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主管业务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对所分管部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二)对分管部门的经费预算、收支平衡负责,对分管部门存在的乱收费、乱集资、截留、挤占、挪用、拖欠和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行为负责。

(三)确保所分管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确保设备投入良性循环,对分管部门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真实性负责。

(四)负责组织、审定所分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大宗设备及物资采购的招标、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财经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财经处处长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并对财经处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参与校内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制定学校各项财经政策和制度及各项发展规划,为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和资料及可供参考的方案。认真落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四)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核算工作。

(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学校的实际财务收支状况,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建议方案,负责组织执行审批后的年度预算,负责组织完成年度的财务决算。

(六)保证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公正性。

(七)在校长授权的范围内,按国家各项法律和制度审批各项业务。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对相关部门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保证所负责部门不在学校财经处之外设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和设立小金库。

(三)对所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负责,确保学校各类资产保值、增值;对本部门资产的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真实性负责;对闲置的各类资产应及时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置。

(四)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缜密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等相关手续,如有固定资产转移,按学校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五)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应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备品、房地产等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帐实相符。

(六)对提交本部门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真实性负责,并协助主管校长管理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控制计划外开支。

  

   第八条  校办产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依法对所负责部门的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本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身约束、自身发展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经营。

(二)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管理责任,企业的债权、债务清晰,明确债权追讨责任,妥善解决经济纠纷。

(三)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对外行使独立法人职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五)保证不违规从事集资、投资活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签署经济文件。

    第九条  一般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自觉遵守会计法,依法履行会计人员职责。

(二)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制度和校内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按国家各项制度及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严格审核并处理各项会计事项,科学真实的反映各项会计事项,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

(四)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经济责任的落实及考核

(一)各级经济负责人及所有财会人员,上岗前必须熟悉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要同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依据。

(三)对违反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责任人及财会人员,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者,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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