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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2013-03-10 00:00   审核人:

东秦校字[2003]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财产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学校财产,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

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的增添、报废及转让、固定资产的评估、调配及使用、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教务处、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财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二)负责编制固定资产购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核算及总账、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工作;

(五)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作;

(六)配合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对学校固定资产的调配、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报批及处理工作。

二、设备管理部门(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分户、分类明细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调配、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报批及处理工作;

(四)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校办产业及承包单位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在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  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  配备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卡、物,保证卡物相符;

三、 认真配合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与盘点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六条   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同时符

合下列两个条件的资产列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

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另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用的家具等,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性质并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明确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部门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明细分类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

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固定资产总分类表

类 别

内          容

1、房屋和

   建筑物

房屋: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其他用房;

建筑物:道路、运动场、纪念碑、雕塑、水塔、围墙、桥梁等;

附属设施: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卫生设备等。

2、专用

   设备

电教设备、各种分析测试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器械。
3、一般

   设备

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家具等。
4、文物及      

   陈列品

古玩、字画、标本、纪念物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 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及各部门图书资料。
6、其他固  

   定资产

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固定资产分类及明细编号,各部门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有关税金、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记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五、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价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六、盘赢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记账;

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增减其原值:

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用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的有附件的设备、房屋建筑物因毁损或增建面积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大修理费用、修缮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由设备管理部门(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到财经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均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申报

 第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做出年初预算,在勤俭办学方针的基础上,从需要和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区分急缓,逐步解决。各部门购置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初预算执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其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部门要严格控制其预算的执行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各环节要严格按照《关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采购与付款管理办法》文件(东秦校字[2002]17号)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设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购买:

(一)任务不落实,经费没来源;

(二)房屋、道路、水暖、电、通风等外部条件不落实,无安

装条件的;

(三)技术人员不足,短期内无操作能力,设备、仪器到货后

不能立即投入使用的;

(四)重复购置同类大批、精密、贵重设备、仪器,而现有的

设备、仪器使用效率很低或长期未安装使用,以及管理不善,不能充分发挥效益的;

(五)产品型号、规格、质量、价格不清楚及尚未定型的试制产品。

第十四条   凡加工自制的固定资产,自制完工后,应填写“自

制设备验收单”,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和成本,“自制设备验收单”一式三联,其验收报销程序与购置固定资产相同。

第十五条  凡是捐赠、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验收手续按购置固定资产验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所有增加的固定资产经过验收后,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记帐、登卡,登记卡片时要一式两份,一份由设备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随同使用部门存查。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设备管理部门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在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有权进行合理调配,对调配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更换卡片,一式两份。各部门没经设备管理部门的同意,无权调配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学校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一级账;各使用单位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二级账,做到账账相符。

    学校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固定资产的六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分类明细16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每一类固定资产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生产经营五个项目;各使用部门相应的设置固定资产二级账,记录本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数量、价值。

各部门每半年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一次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不准自行借出、调换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健全固定资产账、卡、物的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以便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

各部门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的在校园网上发表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到人员精干,责任清楚,购置要有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购进、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学校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形态的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

的核算及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管理。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密切合作,保证账卡记录健全,每季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数进行对账,真正作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校验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处理、任意拆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其人员应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表,经本部门第一负责人与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准调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长期使用或技术进步等原因,学校的固定资产最终必然要经历报废阶段,或者由于闲置和不适用而予以对外调拨、出租、出借、转让等。固定资产的所有变动都必须经过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以及参照2000年全国性清产核资工作中对固定资产损失处理的精神,对学校一般性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小于5万元的经鉴定后由校长批准即可办理报废或予以转让、核销手续;单位金额大于5万元的经鉴定后由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可办理报废、转让、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转让、核销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处置固定资产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到设备管理部门备案,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小组或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并出具处理意见,上报校长批准;

二、经校长批准后,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核准其原值报到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由审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使用部门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转让、核销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一、各部门固定资产处置以设备管理部门核准的《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到设备管理部门和财经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设备管理部门和财经处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一)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经校长同意由相关部门代表学校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赠送协议” 到设备管理部门和财经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设备管理部门和财经处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二)出售固定资产时,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署买卖合同(购买方的确定可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原使用部门凭《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处置

批复书》和“买卖合同” 到设备管理部门和财经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设备管理部门和财经处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三)报损固定资产时,造成损失的部门及时向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固定资产损失原因,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原使用部门凭《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鉴定的固定资产损失报告文件及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文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设备管理部门和财经处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四)报废固定资产时,由原使用部门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批准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做报废处理。原使用部门凭《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设备管理部门和财经处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二、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除国家有规定的外,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这部分收入属于专项性收入,要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管理不利,导致固定资产被盗、遗失等,按照《教学、科研、产业、办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东秦校字[1998]44号)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不论是用经费购置的还是用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都没有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权,都必须按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三十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学校对其部门缓拨或停拨相关设备购置费。

第三十一条  对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校长批准。借出单位必须出借据,经设备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携出校外。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借据,按规定归还时间催促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并按使用时间收取一定的折旧费。

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三十二条  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的出借、出租和归还等情况,设备管理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备查帐进行记录。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固定资产的名称和编号、借用及租用单位、附属设备、安装费用、租赁及借用合同的编号、日期及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对下架的图书应事先申报理由,填写报废清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下架。不在图书馆内收藏,流散在各

部门的图书资料视同图书固定资产由图书馆统一管理,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季度对帐,保证账账相符;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按学期对帐,保证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和流失。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其原因,分清责任,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管理,制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固定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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