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校字[2003]72号
为了加强学校自筹基建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对自筹基建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确定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由有关部门在办理完必要手续后的10日内将基建计划复印件交至财经处、审计室备案,以确保审批手续完备、合理,所需资金能够及时到位。
第二条 每年初,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确定当年结转自筹基建经费预算数,用于以前年度基建工程欠款及当年部分基建工程用款。
第三条 有关部门必须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每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把每月用款计划及时交至财经处备案,以便财经处合理安排资金,减少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条 学校审计室依据基建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合同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对资金来源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实施全程审计监督。
第五条 财经处根据审计室签字的合同,负责基建经费的筹措,并依据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合同及每季度、每月用款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拨付所需资金。
第六条 凡无年度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各类基建工程用款,财经处原则上不予付款。基建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增加的建设项目,在年度计划总投资额度不变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付款;计划投资额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七条 财经处派专人负责自筹基建经费的核算工作。
第八条 自筹基建经费的基建项目支出标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建项目账不得列支招待费、出租车费、加班费等。
第九条 工程全部结束后,需经校内外审计部门审计后,财经处才能支付全部工程款(质保金除外)。质保期过后,由后勤管理处出具相应报告,财经处方可付清质保金。
第十条 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后勤管理处及时登记入账,准确反映固定资产账目的增加情况,并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通知交至财经处,确保财经处固定资产总账与相关部门账相符,为学校提供详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财经处。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