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秦校字[2003]66号
流动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动资产的管理贯穿于学校整个财务管理的始终,因此现金管理成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现金管理,减少现金使用,保护现金安全,杜绝违法乱纪行为,防止现金丢失被盗,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纳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纪律,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守岗位责任,接受银行监督。
第二条 具体办理各项现金收支业务,收付款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即审核后的凭证办理。出纳员不得自制凭证,自行收支款项。收支款项后必须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及个人印章。
第三条 现金使用范围:
(一)临时工工资、节日补助、补发工资;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旅差费;
(六)确实需要以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四条 设置“现金”会计科目,建立现金日记账簿,根据已经收讫、付讫的收付款凭证,出纳员要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确保账面余额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五条 任何人员不准以白条借据抵顶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第六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准超出规定限额存放现金。
第七条 严格控制大额业务现金结算,原则上1千元以上的业务不允许用现金进行结算。
第八条 存取现金必须两人以上,1万元以上必须派专车存取,确保现金和人员安全。
第九条 出纳员要保管好保险柜钥匙、“现金收讫”、“现金付讫”印戳,以及个人印章等物品。
第十条 每次收付大笔现金时,应当两人复点、核验,以保证现金数目准确,防止假钞流通。
第十一条 出纳员结账时如发现有长款、短款情况,必须在当日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查找长款、短款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