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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类学生住宿费收缴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3-03-10 00:00   审核人:

东秦校字[2006]4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学生住宿费收缴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对研究生在校论文工作期间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作为对东秦校字[2005]22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一、2005级及以后各年级研究生在进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后,应于到校两周内到学校财经处交纳本学年住宿费并办理正式入住手续。

二、正常毕业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的按原住宿标准执行,超过规定住宿时间办理退宿的研究生,按月份多交纳住宿费;对在学制规定年度内不能按时毕业需要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从学制期满后算起,按月份收取住宿费;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实际住宿学期收取住宿费。

三、研究生办理调换宿舍、退宿舍等有关事宜,与在校本科生相同,按照东秦校字[2005]2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毕业答辩时需提供财经处开具的住宿费收据方可安排,如没有提供财经处开具的住宿费收据而安排答辩的,追究导师责任。

五、研究生住宿费滞交半年以上,加收住宿费标准10%的滞纳金。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财经处。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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