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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规定
2013-03-10 00:00   审核人:

  东秦校字[2005]22号

    为了加强学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管理,使各项目收费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费、住宿费收缴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在校就读的学生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各类在校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应从政府物价部门取得收费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类学生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机构是学校财经处,其他部门无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学校收取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采用学年制,不得跨年度收费。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向学校交纳学费、住宿费;未交清学费、住宿费的在校生(经批准缓交或免交的特困生除外),学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注册手续及其他事宜;未交清学费、住宿费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使用财政部票据中心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加盖“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财务专用章”,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财务原始凭证,一联由学生本人保管,以备使用。

    第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经处完成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如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变化的,财经处应及时到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学生处应根据招生工作进度及时把当年新生的学生名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提供给财经处。

二、教务处、成教(网络)学院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财经处提供有变动的(如降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文件,以备财经处调整学费收取标准。

三、后勤服务中心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新入住、退宿、调寝学生的相关情况提供给财经处,以备财经处调整住宿费收取标准。

四、各系学生办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将在校生申请缓交及申请分批交款的贫困生名单报到财经处,以备财经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学费、住宿费交纳方式:

一、新学年开学及新生报到期间集中交费

1、各系、成教(网络)学院应通知在校学生交费相关事宜,财经处安排收费时间及收费地点,并组织人员集中收取学费、住宿费。新生报到期间,各系、成教(网络)学院应指导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到指定地点交费,办理相关手续。

2、银行代扣代缴。每新学年开学,财经处将集中对在校生及新生进行收费工作。在校学生及当年新生应在规定的限期内,按照需要交纳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足额将各项费用存入学校财经处为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储蓄卡中,学校财经处将在集中收费前通过银行代扣代缴为学生本人交纳各项费用;在校学生及新生应在集中收费期间到财经处领取学费、住宿费收据,以确定已交纳学费、住宿费。

3、现场交费。各类学生如果携带现金报到,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交费;如果错过银行代扣代缴的时间,可携带银行储蓄卡到收费现场划卡交费。

二、日常零星交费

凡申请缓交或申请分批交款的贫困生,以及其他有特殊原因没有在学校规定时间交费的学生,应持相关部门开具并有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的证明随时到学校财经处交费。

第八条  课程进修的学生交费,应由学科建设处或教务处按规定内容开具交款通知书,由学生本人到财经处交纳费用。在进修结束前,学科建设处或教务处应与财经处详细核对交费情况,没有足额交纳学费的进修学生不得发给相关证明。

 

第三章  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随意缓交或减免。对确有困难需缓交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相关证明,经学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缓交。对特困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西部开发地区学生的学费减免,由学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费减免条件,报经校长批准后,以学校校发文件的形式实施。任何部门无权减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  降级学生的学费按降级后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宿舍的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复学后学费按原入学时的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宿舍的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退学或转学的学生需交纳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各类在校学生,由于本人原因自动退学或转学(含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同意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在新学年九月份和次年三月份以校发文件的形式公布退学学生名单,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各项清理工作。在九月份公布的,免交当年学费、住宿费;在次年三月份公布的,按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收取。

二、对于新入学的各类学生,若在新学年初10天内办理退学的,免交学费、住宿费;超过10天至一个月的,按学费、住宿费标准的10%收取;一个月以上至本学期期末退学的学生按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一个学期后退学的学生按全额交纳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三、所有在籍学生属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退学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一律不退。欠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四、所有退费学生必须持原始交费收据,经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到财经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凡中途转入我校的学生,新学年上半学期入学者按一年交纳学费、住宿费;下半学期入学者,按半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集中安排住宿,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中途不得无故退宿或调寝。

一、特殊情况需要退宿的学生,必须签订经学生家长、系学生办、学生处三方同意并签字的《退宿约定书》。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个月内,申请办理退宿,逾期不予办理。新学年初办理退宿的,免收本学年住宿费,但本学年不可以重新申请入住。开学两个月后中途办理退宿的不退住宿费,对于未交费者视同欠费。已退宿的学生如再次申请入住,必须在新学年初足额交纳当年住宿费后,办理入住手续。

二、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始一个月之内办理,学生应按新调入宿舍的住宿费标准交纳本学年住宿费,学年内其他时间不办理调宿舍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财经处。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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