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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涉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2013-09-22 00:00   审核人: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我校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现就营改增后涉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相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我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科研收入的应税部分按简易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税率为3%,但不能做进项税额抵扣。

二、对于涉税科研收入,如果合作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证明),对应税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合作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科研收入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主管国家税务局将不定期的对省科技厅已认定的免税合同进行抽检,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会要求补缴税金,同时加收罚金。

四、报销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财经处到国税局认证后才能报销;如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认证,可直接报销。因我校按简易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不能做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列支科研经费时,为提高报销效率,可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涉税科研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仍然在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各科研项目需在科研经费到款当年或项目合作期内将各项费用全部按要求列支。

六、具体开票要求:

1、开具发票之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

2、开票时间:每月6日——25日(除12月份)

为办理科研免税,并准确计算应缴税额,每年12月份将不再开具发票,如当年12月份仍有进款,下一年的1月6日起开始开具发票。

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预开发票的,项目款必须在发票开出当月到账。如不能按时到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追回已开具发票,下次将不再预借发票。

每年11月25日以后,将不再预借发票。

七、如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8051793,联系人:王鑫

通知原文及附件下载:关于营改增后涉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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