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部门介绍 | 新闻公告 | 下载中心 | 规章制度 | 财务公开 | 财务网查 | 服务指南  
校内规章制度
 首页 
 部门介绍 
 新闻公告 
 下载中心 
 规章制度 
 财务公开 
 财务网查 
 服务指南  
校内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校内规章制度>>正文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借款、报账程序管理规定
2013-03-12 00:00   审核人:

东秦财字〔2012〕5号

各部门: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规范借款、报账行为,提高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2012年12月31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借款、报账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借款程序

第一条  借款原则

(一)公款公用。学校的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学校内部各部门的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出差借差旅费之外,其他个人借款财经处不予办理。

(二)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财经处定期清理借款,借款人应及时报销归还借款,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不清。

(三)凡属对外转账,无真实、完整、合法的合同或协议,财经处不予办理借款。

(四)财经处按年度预算指标控制,各部门不能赤字运行,没有预算指标的,财经处不予办理借款。

(五)各类资金使用及审批权限的程序不合规、手续不齐全的财经处不予办理。

第二条  借款内容

(一)差旅费借款

包括:调研、开会、培训、协作、工伤外地就医、疗养、学生的生产实习等。

(二)购买实物借款

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备品、专用材料、燃料、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

(三)各种奖金、酬金,各种补助

包括:各种奖酬金、各种补助、外聘教师讲课费、劳务费等。

(四)备用金

由于业务性质的特殊需要必须借用备用金的部门,需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可借1万元以下的备用金,周转期限为一年。

(五)其他

包括:维修费、运费、加工费、印刷费、版面费、注册费、年检费、工程款、其他。

第三条  借款的权限和要求

(一)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校不对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人员借款。

(二)借款人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借款单,各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经处办理借款。2013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借款单,详见附件1。

(三)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审核借款内容和金额,并监督借款人如期归还学校借款。

(四)设备购置借款必须持设备购置申请表、经监察审计处处长审批签字的购买合同或协议,到财经处办理借款。

(五)预计差旅费用(含会务费)在3,000元以下的,财经处不再办理差旅费借款。

(六)购买专控商品,需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后,到财经处办理借款。

第二章  报销程序

第四条  报销审批

(一)正常报销审批程序按《关于各类资金使用审批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预算外开支的各类项目,实行校长或校长委托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报销审批程序按《关于各类资金使用审批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报销的时间要求

(一)差旅费借款必须在返校10天内(按返程车、船、机票的日期计算)到财经处报销。因公出差人员从财经处借款5日内仍未出差的,必须将借款交还财经处,待出差日期确定后重新到财经处办理借款手续,避免占用学校资金。

(二)购买实物借款以发票或收据签发日期计算,同城的在10天内到财经处办理报销手续,异地的在20天内到财经处办理报销手续(如果是出差带回来的发票与差旅费报销期限相同)。

(三)各类奖酬金、补助从借款之日起计算,须在10日内到财经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备用金须在每一会计年度末结清,第二年如需要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购置实物借款(指同城),如购货款未及时投入使用的,须在5日内将借款返回财经处;将借款转入购货单位采用分批购货,而分批购货款有余款的,应在借款后10天内结清货款,并将余款退回财经处。

(六)重大项目借款,根据其合同或协议中付款时间的规定办理借款,从借款之日计算,在30日内到财经处办理报销手续。

(七)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以上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必须在借款到期前两天,到财经处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期报销,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0天。

(八)如果借款在寒、暑假到期的,可顺延至开学之日起10天内到财经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已在财经处办理过借款而要改变借款用途的,须事先到财经处重新填写借款单,财经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变借款用途,否则财经处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报销时,必须持国家正式有效的票据到财经处按规定程序报销。财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准确、不工整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根据事实及情节予以全校通报并给予当事人一定处罚。

第九条  在财经处下达催款通知单1个月后仍不报销者,财经处将按照借款单的承诺在相关责任人的工资中扣款。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修改原始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经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4-2015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财经处 版权所有  冀ICP备 05002793
学校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