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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各类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试行)
2013-03-12 00:00   审核人:

东秦财字〔2012〕3号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各项经济活动,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2012年12月31日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各类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严格各类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部门。

第三条   各类资金包括:

(一)用于维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进行的经常性财政拨款;

(二)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财政拨款;

(三)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的财政拨款;

(四)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各类教育事业收入;

(五)用于科学研究的各项财政拨款;

(六)学校通过开展科技四项服务取得的科学事业收入;

(七)纳入学校预算和核算的其他资金;

(八)各类代管经费;

(九)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审批”的资金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各类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均在财经处统一核算,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截留学校各项收入。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将管理的各类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和经营活动,不得借出用于个人消费和私人活动。

第七条  学校银行存款对账单每月需由财经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审签。

第三章  审批人备案制度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各类资金的审批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人。审批人的签名印迹需到财经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审批。

第九条  审批人原则上不得兼做经办人。部门各类资金审批人如为经办人,需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人如为经办人,需科技处处长审批签字。

第十条  已备案的审批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需调整更换审批人,由组织部及时到财经处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人与经办人要采取回避制度,如二者有亲属关系,且同为我校教职工,不允许一人为审批人,另一人为经办人。

第四章  各类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类资金审批权限划分应贯彻集体理财、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各类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资金支出应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内,按照学校逐级审批的职责层次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经济责任制》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审批本部门预算内各项支出,不得越权审批。财经处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校内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贴、医疗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等。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工资及各类津补贴等费用支出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1. 教职工工资

每月3日前各部门应将考勤表送交人事处,人事处核定后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工资变化表、各类保险变化表、临时工工资表等一并送交财经处;后勤管理处每月5日前将水电费、房费等扣款表送交财经处;工会每月5日前将物业管理费等扣款表送交财经处。

2. 调进人员工资

学校分配、调进人员的起薪由人事处制表,校长签字后,财经处方可发放工资。

3. 临时工工资

每月10日发放临时工工资(节假日顺延),只限于学校按规定允许聘用的临时工。财经处根据人事处核定后的临时工工资表发放临时工工资,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不得用本部门预算内经费发放临时工工资。

4. 其他

(1)调出人员

①到财经处清理各类欠款,如有欠款,一次性还清后,财经处方可在人事处开具的离校通知单上签字。

②财经处分管公积金人员在确认调离人员完成所有离校手续后,协助办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调转或支取。

(2)退休人员

①到财经处清理各类欠款,如有欠款,一次性还清后,财经处方可在人事处开具的退休通知单上签字。

②财经处分管公积金人员在确认退休人员完成所有退休手续后,协助办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5. 职工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贴等费用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制表,人事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到财经处列支。

6. 职工探亲路费由人事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到财经处按有关规定报销。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管理

离退休工作处每月提供由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审核签字的离退休公用经费、特需费计提明细表,财经处按规定提取。

离退休日常经费支出由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审核签字,财经处按有关规定报销。如有重大活动必须在其他经费中开支的,其费用支出必须经校长审批签字后在校长机动费中列支。

(三)学生事务支出由学生处、团委统一管理

1. 勤工助学金、伙食补助等需由各学院制表、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复核签字、学生处处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发放。

2. 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制表、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复核签字、学生处处长签字后方可发放。

3. 学生活动费由各学院制表,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复核,学生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经处报销。

4. 特困生补助(包括减免学宿费)由各学院制表或出具情况说明、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复核、学生处处长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领取发放。

5. 学生科创基金及参加比赛等学生活动费,由经手人签字、学院院长签字、团委书记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经处报销。

(四)职工福利费由财经处统一管理

职工福利费是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人员的各项福利性费用。具体支出审批权限:

1. 独生子女托儿费由工会主席审核签字后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其标准按《河北省关于独生子女医药费及学杂费报销的通知》执行。

2. 因公负伤人员的住院治疗费用,需由工会主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出具工伤证明,人事处处长在工伤证明上签字,校医院院长根据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核签字后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 教职工困难补助,由工会制表,校党政联席会通过,工会主席和财经处处长同时签字后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4. 购买福利设施及组织全校范围内的文体活动等,预算内的费用支出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由工会主席和财经处处长同时签字,5千元以上的由工会主席和财经处处长同时签字,并由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会经费由工会统一管理

财经处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其费用支出由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在工会财务账报销。对工会的各类财务账,财经处指派专人进行定期审核。工会应定期在学校公示栏中公布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教学支出、教学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

(一)公用经费支出的业务范围包括:

1.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或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如:为进行教学发生的专业资料印刷费、教学差旅费、教学实验费、学生实习费、资料讲义费、教材编审费、培训费、科学考察研究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等费用。

2. 教学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计算中心、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为进行教学实验发生的购置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专用材料等费用。

3.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如: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行政差旅费、招待费、行政设备及家具备品购置费等。

4. 后勤支出是指后勤各部门为完成学校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如:取暖费、水电费、环保经费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 办公费由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指标内安排使用,各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签字后到财经处报销。各部门的办公费预算包括日常工作需要的邮寄费,但不包括学校通用的信封、信纸、档案袋、明信片等。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品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印刷费由教务处、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教学印刷费由教务处处长根据年度预算指标一支笔审批签字后到财经处报销;行政印刷费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根据年度预算指标一支笔审批签字后到财经处报销。

3. 邮电费包括邮寄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校长办公室主任按年度预算一支笔审批签字执行。电话补助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做表发放。邮寄费仅包括校长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的学校通用的信封、信纸、档案袋、明信片等,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用本部门的预算经费支付电话费和网络通讯费。

4. 交通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交通费中的各项费用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按年度预算一支笔审批签字执行,全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 招待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其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校长办公室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财经处安排专人审核招待费。

6. 培训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培训前要按规定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培训结束后由人事处处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经处报销。

7. 人才引进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根据学校当年的人才引进计划,由人事处处长按年度预算指标一支笔审批执行。

8. 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

9. 取暖费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签订的集中供暖合同需有监察审计处处长签字,取暖费发票由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后到财经处办理付款。

10. 校园绿化卫生及保洁费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处长按年度预算指标审批执行,不得自行调剂校园绿化卫生费及保洁费的年初预算。

11. 军训费由武装部统一管理,武装部部长按年度预算指标审核签字后,财经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12. 招生费及就业指导费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招生就业处处长按年度预算指标审核签字后,财经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13. 外聘教师讲课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凡聘请外校教师、导师、专家的路费、住宿费等费用,凭单据由主请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处长同时签字、并由被聘教师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财经处方可付款。外聘教师讲课费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教务处应将外聘教师讲授的课程名称及课时量等作为报销附件一并报到财经处。

14. 教学、实验仪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其报销程序由报修部门向教务处提交维修申请,维修费发票由报修部门经办人签字、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经处报销。

15. 日常维修费包括维修用材料和维修用工费用。维修用材料由资产处统一管理。资产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交的维修计划分期分批统一购买维修材料,其采购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勤管理处按维修需要到资产处领取维修材料。维修用工费用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后勤管理处根据发生情况统一做表,使用单位签字验收,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签字后到财经处报销。

16. 各学院、部、中心、图书馆的教学及教辅差旅费支出由各部门按年度预算指标自行管理,行政差旅费支出由财经处统一管理。

(1)校领导因公出差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或财经处处长签字后在行政差旅费预算中按有关规定报销。

(2)行政、后勤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分管校领导、财经处处长同时签字后在行政差旅费预算中按有关规定报销;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由本部门负责人和财经处处长同时签字后在行政差旅费预算中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3)教学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由负责行政的副职审批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在各部门年度教学日常支出预算中按有关规定报销;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各部门年度教学日常支出预算中按有关规定报销。

17. 各部门购买的图书资料(不包括讲义),由各部门负责人在预算指标内一支笔审批。所购图书资料均属于学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由图书馆统一验收管理,各部门应设图书资料明细账,由专人管理。

18. 设备购置费支出由“学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各部门负责人按预算项目、金额在设备采购申请表上签字,各个部门不得随意更换预算项目及增加项目。小型、急需、单件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家具备品购置,需经“学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各部门可自行购买,其验收、报销程序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9. 零星工程支出由发展规划处统一管理。预算内的零星工程项目由发展规划处处长审批签字后到财经处报销,预算外的零星工程项目由发展规划处处长、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同时审批签字后到财经处报销。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额度和项目预算内容审核签字后到财经处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资金(即结转自筹基建经费支出),在批准的基建计划内,由发展规划处处长、财经处处长同时审批签字后付款。大额资金的支付由发展规划处处长、财经处处长签字,同时经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付款。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由科技处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管理规定统一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学校科研项目支出需由经手人、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并由科技处处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经处报销。

(二)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需由经手人、项目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并由科技处处长审批签字,特殊情况由科技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同时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经处报销。

(三)横向科研项目支出需由经手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特殊情况由科技处处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财经处报销。

第五章  各类资金支出审批额度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支出中非集中性支付的补助费、福利费、劳务费等,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到财经处办理付款。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日常经费及设备购置费,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到财经处办理付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支出,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到财经处办理付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建资金(即结转自筹基建经费)支出,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发展规划处处长、财经处处长审批;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发展规划处处长、财经处处长审批后,同时经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审批,方可到财经处办理付款。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预算外项目支出实行校长或校长委托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预算外项目执行审批程序

需要预算外经费支出的部门必须认真论证,并将论证材料和预算外申请书同时提交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二)预算外日常经费支出(含设备购置费支出)报销审批权限

1. 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预算外日常经费支出由财经处处长依据预算外申请书,在正式发票上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2. 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预算外日常经费支出由分管校领导、财经处处长依据预算外申请书,在正式发票上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3. 1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日常经费支出必须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在正式发票上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预算外零星工程报销审批权限

1. 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预算外零星工程由发展规划处处长、财经处处长依据预算外申请书,同时在正式发票上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2. 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预算外零星工程由分管校领导、发展规划处处长、财经处处长依据预算外申请书,同时在正式发票上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3. 1万元以上的预算外零星工程必须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在正式发票上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特殊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动用预算内大额款项(3万元以上)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经处,在现金允许的情况下,财经处有责任将用款准备就绪。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代垫的门市房、各承包单位、在校内家属区有住房的遗属、调出人员、出国人员以及不在学校开工资或不享受学校任何待遇人员的水电费、取暖费等,要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收回,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的费用足额上缴到财经处,财经处及时冲回代垫款项。

第七章  资金审批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严格审查资金使用是否在预算内,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用途是否真实。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报销支付金额,金额或附件张数更改后必须签字确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审批人或经办人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学校资金流失;

(二)滥用职权,私开银行账户,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学校资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学校资金;

(四)超越职权,擅自动用学校资金;

(五)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财政法规,非法占用、挪用学校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经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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