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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3-03-10 00:00   审核人:

东秦校字[2004]12号

根据国财字[2000]32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东秦校字[2003]68号《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记账办法

1、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验收,并登记入账。

2、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如发生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应增加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单件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且需要与某项设备不可分割使用的各项配套设备、附属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验收,同时增加该项设备的原值。

4、具备上述三条其中一条规定的,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一切配套设备、附属设备均应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5、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要严格按东秦校字[2003]68号中第四章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如:验收时所持的正式发票包括:(1)实际支付设备买价的发票;(2)与购入该设备相关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包装费、保险费、相关税金等一切费用的正式发票。

6、财经处固定资产入账是在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后进行,为能及时、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真实数,设备管理部门要积极的进行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二、固定资产对账的要求

1、每月月末财经处与设备管理部门核对当月固定资产增加、减少金额。

2、设备管理部门在对固定资产验收后,必须同时确定固定资产使用方向,并在验收单上注明其使用方向,如:教学、科研设备,行政设备字样。

3、财经处在月末时编制固定资产未达账调节表。在对外报表时,设备管理部门上报的数字必须与财经处统一。

4、如发现问题及时调账,调账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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