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支付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东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学校研究制定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支付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东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款项。
第三条 学校应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对大额资金的支付,按照“经费预算控制、分级授权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而预算内重大资金用途变更调整或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在5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出等事项,必须按照《东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向财经处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或超预算使用经费的申请,财经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对于设备购置款、材料购置款、修缮或基建工程款、外转科研合作(协作)费等方面的大额资金支付,各部门应按学校各类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首先履行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手续后,再提交财经处。否则,财经处不予受理。
第六条 财经处审核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提交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经费来源是否落实;
(二)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三)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
(四)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五)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手续是否妥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事项。
第七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财经处受理后,按下列规定权限签字审批支付: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非大额资金支付,由财务人员审核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20 万元(含)以下的,由财经处审核人员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由财经处副处长和分管相关业务办公室主任双签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经处审核人员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经财经处分管相关业务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财经处处长审批;
(四)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经处审核人员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经财经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财经处审核人员填写《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经财经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与校长共同审批。
第八条 下列款项大额资金支付,在预算已落实、原始凭证完整的情况下,经财经处副处长或处长签字审批后即可支付:
(一)按月发放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课酬、临时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二)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离退休人员工资;
(三)按月发放教职工的各类奖酬金、学生各类助学奖学金;
(四)各类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五)按月支付的水电费;
(六)按月应缴财政资金专户汇缴款。
第九条 对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办理借款时已经履行了校领导审批手续的,报销时经财经处处长审核签字,不再重复履行审批手续。对单笔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大额资金支付,办理借款时已经履行了财经处处长或副处长审批手续的,报销时经分管相关业务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字,不再重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大额资金支付申请的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同时履行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后,财经处审核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出纳人员依据复核后的付款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