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我校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在广大教职员工的支持和配合下,迄今为止试点工作已满一年,现就工作中出现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1、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相关政策解答及部分应税服务范围的通知》,我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减半征收增值税(即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范围为对外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业务。对外单位提供培训、租赁等业务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开具地税局的营业税发票。
3、原则上应先到款再开发票,开具时间为每月6日—25日(节假日除外)。
二、大额普通发票信息采集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要将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信息(指票面含税金额5000元以上,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或所得税申报的附列资料(电子信息)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我校教职工在取得大额普通发票后,应在发票开具日期起三个月内到财经处办理信息采集和报销事宜,以免超过采集期被税务机关处罚。
三、本通知为2013年8月发布的《关于营改增后涉税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深入进行,财经处会针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
财 经 处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