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填报模板见附件2。
二、申报方式
1.各位老师可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交至财经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财经处统一到税务局代为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交表截止时间:2018年 3月16日;地点:行政楼201。
2. 由于表格中部分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各位老师也可自行到税务局进行申报。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泰盛商务大厦开发区新管委一二楼夹层开发区地税办税大厅。
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者超过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不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如有不明事宜可进一步咨询财经处,联系人:王秀兰;联系电话:8051793。
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