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透明性,保证教学经费的投入,保障学校日常运行,扩大学院经费使用自主权,完善预算核定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东北大学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预算经费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望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预算经费
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透明性,保证教学经费的投入,保障学校日常运行,扩大学院经费使用自主权,完善预算核定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东北大学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预算经费核定的原则
(一)定额拨款实行动态调整,增强经费使用的自主性。
(二)定额拨款和专项业务拨款相结合。
(三)体现专业差别,细化综合定额。
(四)建立预算经费管理责任体系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机制。
第三条 对于项目支出预算,坚持“先论证、后安排”的原则,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其中:全校各部门申请新增的办公设备及家具预算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编报的实习、实验等经费预算由教务处审核;教学质量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预算由教务处组织论证(其中: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教务处参与论证);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组织论证;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编制并组织论证;相关部门依据学校文件编制的校内人员各类奖励、补贴、酬金预算(评审费除外)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第四条 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即“三公经费”)预算由学校办公室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编制并归口管理,各部门不得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各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就业工作、校友活动、科技学术活动、人才引进、教学讲座等业务接待费预算由相关部门的定额拨款或专项业务费安排,根据需要编制,由财经处核定。
第五条 学校将加强对各部门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工作,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部门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力求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对于定额拨款形成的结余将实施“节约有奖”的激励措施,对于专项业务拨款,实行年底结余收回的政策。相关配套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章 学院预算经费
第七条 学院预算经费内容
学院预算经费是指维持学院正常教学活动运转,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的经费。学院预算经费包括:定额拨款和专项业务拨款。
定额拨款是指拨付给学院的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业务费,主要用于本科生教学活动和学院日常运转经费。
专项业务拨款包括本科生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和学生活动经费等。本科生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是指为完成教学实习(践)、实验计划安排的,满足实验条件的建设经费。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生综合定额拨款
全日制本科生综合定额拨款=标准定额×学科折算系数×学生人数+本科生理论课学时数×理论课学时补贴标准+本科生实验课学时数×实验课学时补贴标准
1.标准定额: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综合财力、物价变动水平等因素确定。标准定额实行动态调整,2017年根据学校综合财力情况,暂定为每生每年300元,以后如有调整将以补充文件形式下发。
2.学科折算系数: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08〕232号)规定的学科折算系数确定。如遇国家调整学科折算系数,学校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3.理论课学时数、实验课学时数按照教务处统计的上一学年本科教学理论课学时数和实验课学时数计算。
4.理论课学时补贴标准暂定为每学时8元,实验课学时补贴标准暂定为每学时30元。
5.学生人数:全日制本科生人数按照教务处提供的上一年度9月末学生人数计算。
6.标准定额及学科折算系数详见下表:
单位:元/人·年
专业 |
标准定额 |
学科折算系数 |
生均定额拨款 |
经济学 |
300 |
1.25 |
375 62 |
文 学 |
300 |
1 |
300 |
理 学 |
300 |
1.25 |
375 |
工 学 |
300 |
1.33 |
399 |
其中:地矿油类 |
300 |
1.5 |
450 |
管理学 |
300 |
1.25 |
375 |
第九条 学院预算经费的管理
(一)学院定额拨款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会费、实习(践)费、实验费(专用材料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办公设备及家具、业务接待及学术活动费等,由各学院根据完成工作计划的需要自主安排预算。
(二)为保证学生培养质量,保障实践教学经费足额投入,各学院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编报实习(践)、实验等教学经费预算,并报教务处审核,该经费专款专用,按照教学计划实施,对于年末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学校将全部收回。
(三)各学院学生活动费专项业务拨款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规定核定,该经费“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四)各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等事业发展性专项业务拨款,由学院根据需要按项目申报,该经费“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五)各学院应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编制学院经费预算,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核定后执行。
第四章 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预算经费
第十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预算经费内容
社会科学研究院、体育部、计算中心、实验教育中心、经管实验中心等是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密不可分的部门。预算经费主要包括:定额拨款和专项业务拨款,其中:定额拨款是指拨付给用于本科生教学实践活动,以及维持部门日常工作的经费;专项业务拨款是指为完成教学实验计划安排的,满足实验条件的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定额拨款包括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课时定额拨款、差旅费定额拨款、办公经费定额拨款。
(一)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课时定额拨款
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课时定额拨款=本科生理论课学时数×理论课学时补贴标准+本科生实验课学时数×实验课学时补贴标准
1.理论课学时数、实验课学时数按照教务处统计的上一学年本科教学理论课学时数和实验课学时数计算。
2.理论课学时补贴标准暂定为每学时8元,实验课学时补贴标准暂定为每学时30元。
(二)差旅费定额拨款
差旅费定额拨款=部门教职工人数×差旅费定额拨款标准
1.核定预算的人数按照人事处统计的上一年度9月末的部门人数计算。
2.差旅费定额拨款标准:中层正职15,000元/人·年、中层副职8,000元/人·年、办公室主任5,000元/人·年、其他人员2,000元/人·年。
(三)办公经费定额拨款
办公经费定额拨款=部门教职工人数×办公经费定额拨款标准
1.核定预算的人数按照人事处统计的上一年度9月末的部门人数计算。
2.办公经费定额拨款标准:4,000元/人·年
第十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专项业务拨款根据需要按项目申报,该经费“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第十三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预算经费的管理
(一)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定额拨款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会费、实验费(专用材料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业务接待及学术活动费等,由各部门根据完成工作计划的需要自主安排预算。
(二)为保证实践教学经费足额投入,各类实验费应当按照实验教学计划编报,并报教务处审核,该经费专款专用,按照教学计划实施,对于年末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学校将全部收回。
(三)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申报办公设备及家具预算,该经费“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四)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申报事业发展性专项和专项业务经费,该经费“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第十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年工作和教学计划编制本部门预算,经部门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核定后执行。
第五章 机关部处、直属部门预算经费
第十五条 机关部处、直属部门预算经费内容
机关部处、直属部门预算经费包括:定额拨款和专项业务拨款,其中:定额拨款是指拨付给部门用于维持部门日常工作的经费;专项业务拨款是指为完成特定专项业务而发生支出的经费。
第十六条 机关部处、直属部门定额拨款包括差旅费定额拨款、办公经费定额拨款。
(一)差旅费定额拨款
差旅费定额拨款=部门教职工人数×差旅费定额拨款标准
1.核定预算的人数按照人事处统计的上一年度9月末的部门人数计算。
2.差旅费定额拨款标准:中层正职15,000元/人·年、中层副职8,000元/人·年、办公室主任5,000元/人·年、其他人员2,000元/人·年。
(二)办公经费定额拨款
办公经费定额拨款=部门教职工人数×办公经费定额拨款标准
1.核定预算的人数按照人事处统计的上一年度9月末的部门人数计算。
2.办公经费定额拨款标准:4,000元/人·年
第十七条 机关部处、直属部门预算经费的管理
(一)机关部处、直属部门定额拨款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会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等,由各部门根据完成工作计划的需要自主安排预算。
(二)机关部处、直属部门根据需要申报涉及全校业务的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由相关归口部门组织论证,该经费“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三)机关部处、直属部门根据需要申报办公设备及家具预算,该经费“专款专用,结余收回”。
第十八条 机关部处、直属部门应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预算,经部门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核定后执行。
第六章 后勤运行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后勤运行预算经费是指为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任务完成而发生的全校范围内后勤基本保障和专项保障运行费用。
第二十条 后勤基本保障运行费预算是指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和零修工程费用预算,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
第二十一条 后勤专项保障运行费预算是指大型基础设施改造和其他修缮工程项目预算,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并组织论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经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