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现通知如下:
一、凡2013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老师,可到财经处或开发区地税局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2014年3月25日前,报到财经处,由财经处汇总后到秦皇岛市开发区地税局统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者超过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不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咨询电话:8051793
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财经处
2013年3月7日